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云**责任公司与被告易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云**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云**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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