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四**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60元,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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