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雅安铭**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厦门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厦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向本院递交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书,属于自愿放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厦门市**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申请人厦**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