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申请执行峨眉山**限公司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峨眉民初字第251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陈**申请执行峨眉山**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8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828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从中受偿了132024元。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同意在本次执行中放弃对剩余4559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债权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对该债权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3)峨眉民初字第2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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