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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双方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11月20日在花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1年10月5日生育儿子龚*,现已独立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婚前关系一般,婚后关系一直不好,原告尽自己能力支撑一个家,而被告喜欢喝酒打牌,自己挣的钱仅供自己开销,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对原告不关心还打骂原告。2010年儿子考上大学后,原告多次劝被告不要再沉迷于赌博,共同齐心协力把家庭经济搞上去,但被告完全听不进去,2012年、2013年外出打工还输掉好几万元。2014年儿子大学毕业后,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并外出务工,从2014年6月至今,与被告毫无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说的不属实,双方是在2014年8月份才失去联系的。自己只是在生气时提出过离婚,但为了儿子从内心里从未想过与原告离婚。原告如果实在要离,首先要商量好如何解决儿子的婚姻问题,其次要处理好债权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双方感情较好,建立了良好的婚前基础。1990年11月20日原、被告在洪雅县花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告将本人户口从柳江镇迁入被告所在地花溪镇,婚后初期双方关系较好。1991年10月5日生育儿子龚*后,双方因被告打牌、喝酒等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闹和打架。2010年因儿子考上大学,为减轻家庭经济压力,原告在家务农,被告于2012年外出务工,并于2012年寄回25000元、2013年寄回35000元交给原告用于支付儿子学习费用和家庭开支。2014年春节后被告再次外出务工,7月份双方通话时被告告知原告其打牌赌博和外出旅游花费了大约20000元,同年原告待儿子大学毕业后即外出务工,双方从2014年8月起不再联系并从2014年春节后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初期双方关系较好,虽然因被告喝酒、打牌等家庭琐事发生打闹,但原、被告均能从家庭和子女角度出发相互理解忍让。为缓解儿子读大学带来的经济压力,被告外出务工并积极履行自己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双方因聚少离多,沟通不够,加之被告独自在外务工缺乏自控能力而赌博,导致夫妻矛盾加剧,只要双方相互信任、加强沟通、消除分歧,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据此,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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