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赣**限公司、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00元,由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