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武诉被告姚**、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对被告姚**、陆**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50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