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限公司黔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丁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初字第2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定于2015年3月23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国人**限公司黔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黔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411元,由中国人**限公司黔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