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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邻**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邻水川**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吴**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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