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邻水川**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吴**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