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成都市八骏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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