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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及原审被告冯*、雷*,原审第三人成都市新**限责任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3)新都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成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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