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眉山市**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眉山市**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建二局**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中建二局**司成都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眉山市**有限公司货款1109248.31元及违约金;2、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眉山市**有限公司前期诉讼费10888元;4、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7500元、执行费13492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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