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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限公司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青羊区威斯特演艺设备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成都**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都**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成都**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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