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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局**司成都分公司与眉山市**有限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建**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都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眉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益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二**都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都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3元,减半收取7391.5元,由上诉人中**都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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