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简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温**、中华联合**司简阳支公司、黄**、简阳市**员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317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司简阳支公司以其与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司简阳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司简阳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中国**司简阳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