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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龚**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宜翠检刑诉(2014)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高*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脱逃,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裁定对其中止审理,对被告人龚*继续审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龚*从被告人高*以及丁*(另处)处购买冰毒,其中在高*处购买至少25克,在丁*处购买40余克,除自己吸食外,还分别贩卖给吸毒人员陆某某、龚某某、刘某某、况某某、周某某、“刚娃”等人。2014年7月30日22时10分许,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翠屏区南岸七星小区6栋被告人龚*租住的房间内搜出一个黑色电脑手提包,并从提包内发现毒品冰毒嫌疑物和毒品冰毒片剂嫌疑物,毒品嫌疑物当着龚*和所有吸毒人员的面进行称重,毒品冰毒嫌疑物净重8.5克,毒品冰毒片剂嫌疑物0.62克,共计9.12克。后通过被告人龚*交待,2014年7月31日19时05分许,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宜宾市南岸莱茵河畔西湖湾小区高*出租房内,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高*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高*所出租房内查获毒品冰毒嫌疑物共计32.3克,冰毒片剂嫌疑物0.26克。

随后被告人龚*交待了在其宜宾市翠屏区中山生态园的家里还藏有毒品冰毒嫌疑物。2014年8月1日,公安民警带着被告人龚*前往其在中山生态园小区的家中进行搜查,在卧室里查获冰毒嫌疑物共计净重44克。

该案共缴获嫌疑人龚*的毒品冰毒52.5克,冰毒片剂0.62克,缴获嫌疑人高*的毒品冰毒32.2克,冰毒片剂0.26克。经鉴定,以上物品抽样送检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据以指控被告人龚**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龚*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从被告人龚*处查获的53.12克毒品不宜认定为贩卖数量;2.龚*主动供述其父母家中存放的44克冰毒,因该44克毒品不应以贩卖毒品论,故应认定为自首;3.龚*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4.龚*属初犯,并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以来,被告人龚*从被告人高*及丁*(另案处理)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除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还在宜宾市翠屏区境内贩卖给吸毒人员陆某某、龚某某、刘某某、况某某、周某某、“刚娃”等人吸食。其中,龚*从高*处购买25余克,从丁*处购买40余克,

2014年7月30日22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翠屏区南岸七星小区楼下消防通道停放的一辆小车中将龚*和吸毒人员况某某、薛某某抓获,并在该小区龚*租住的房间内将吸毒人员赖某某、袁某某抓获,从房间内的一个黑色电脑手提包中查获冰毒疑似物和冰毒疑似物片剂(俗称麻*),经称量,冰毒疑似物净重8.5克,冰毒疑似物片剂净重0.62克,共计9.12克。

2014年7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龚*带领民警在宜宾市南岸莱茵河畔西湖湾小区被告人高*出租房内将其抓获,当场从出租房内查获冰毒疑似物和冰毒疑似物(片剂),后经称重,冰毒疑似物净重共计32.3克,冰毒疑似物片剂净重0.26克。

2014年8月1日,民警在被告人龚*位于中山生态园小区的家中搜查出冰毒疑似物,经称量净重44克。经对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依法抽样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说明,证实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龚克归案的情况。

2.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1)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龚*在贩毒,并且她和龚*平时都在吸毒。在7月30日当天,公安民警在龚*电脑包内查获冰毒净重8.5克,麻古净重0.62克。赖某某辨认出龚*。

(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30日,他在七星小区的住处看见公安民警在龚*的房间里查获毒品冰毒,冰毒毛重为11克,净重为8.5克,冰毒片剂毛重为0.68克,净重为0.62克,当时被抓的人他认识况某某、龚*、龚*的女朋友赖某某。薛某某辨认出龚*。

(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31日凌晨,他打电话向龚*购买300元钱的毒品冰毒,后他在江北网民网吧上网时被抓获了。后来他看见公安民警在龚*电脑包内查获冰毒,净重8.5克,麻古净重0.62克。他从龚*处买过三次毒品,第一次是2014年4月份左右,在县府街街口的麦加乐门口买了200元钱的冰毒;第二次是2014年7月20日晚上2点左右,在宜宾市江北网民网吧楼下买了350元钱的冰毒;第三次是2014年7月21日14时左右,在城里的领行网吧门口购买了200元钱的冰毒。陆某某辨认出龚*。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30日晚上11时40分左右,他和朋友罗*打电话向龚*购买200元的冰毒,龚*叫他们去七星小区交易,后就在龚*家楼下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他看见公安民警在龚*处查获冰毒,净重8.5克,麻古净重0.62克。他从龚*处购买过两次毒品,第一次是2014年6月份的时候,在七星小区龚*住处楼下买了200元的毒品,第二次是在7月20日晚上21时用了200元从龚*手中购买了同样数量的毒品。刘某某辨认出龚*。

(5)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30日晚上11时左右,他和海某某一起去七星小区找龚*,结果到了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他看见公安民警在龚*处查获冰毒,净重8.5克,麻古净重0.62克。他知道龚*在贩卖冰毒,他在龚*处买了两次毒品,第一次是几个月前,花了200元从龚*手里购买了一小包冰毒,第二次是6月下旬,花了200元从龚*手里购买了一小包冰毒。龚某某辨认出龚*。

(6)证人袁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与龚*一起住在七星小区的房子里,他知道龚*在贩卖毒品,在七星小区里面吸食的毒品都是龚*提供的。他看见公安民警在龚*处查获冰毒,净重8.5克,麻古净重0.62克。袁某某辨认出龚*。

(7)证人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30日晚上,他10点左右开车去接龚*和赖某某,在七星小区楼下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他看见公安民警在龚*处查获冰毒净重8.5克,麻古净重0.62克。他在龚*处买过4次毒品,第一次是在2014年1月份,买了300元钱的冰毒,大概0.6克;第二次是2014年5月4日下午2点,在西湖湾口口上买了200元钱的冰毒,大约0.3克;第三次是在2014年5月16日晚上8点左右,在七星小区后门买了200元的冰毒,大约0.3克;第四次是在6月19日下午3点左右在生态园旁边的天使五官医院购买了200元的冰毒,大约0.3克。况某某辨认出龚*。

(8)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下午1时许,他在高*家里一边打游戏一边吸食麻古和冰毒,当日6时许,龚*和民警敲门进来把他和高*抓获了,公安民警在高*房间里搜出冰毒和麻古,麻古净重0.26克,冰毒净重32.2克。他一共在高*家里吸食过两次冰毒,但没有花钱。

(9)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31日下午18时许,他到西湖湾找高*,因为高*那里能吸食到毒品,刚进门就被公安民警控制了。他在高*家里吸食毒品给过高*两次钱,第一次是在2014年3月初的时候,,在西湖湾高*住处吸食完毒品给了高*100元;第二次是在2014年6月中旬,在,高*住处吸食完毒品给了高*200元。他一共在高*家吸食过6次毒品,都是和高*一起吸食的。赵某某辨认出向其提供毒品吸食的高*

(10)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凌晨,他电话联系向龚*购买200元的冰毒,大概0.2克。后他就自己到了七星小区里面,刚到楼下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他向龚*购买过2次毒品,第一次是在2014年7月18日,购买了200元钱的冰毒,大约0.2克;第二次是在2014年7月20日下午5时许,在刘**购买了200元的冰毒,大约0.2克。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

(1)被告人龚*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讯问同步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民警在他七星小区家的卧室里的电脑包内查出毒品冰毒和麻古,麻古的毛重为0.68克,净重为0.62克,冰毒的毛重为11克,净重为8.5克。在他中山生态园的家里面卧室地柜内的一红色桶装天福茗茶桶内查获出毒品冰毒,毛重为45克,净重为44克。七星小区的毒品是他从高*处买的,每克400元,差不多七八克左右,后来一次性购买了5克冰毒,以每克300元买的,差不多买了20、30克,前半个月一次购买了10克,价格为每克200元,差不多购买了2-3次。麻古是50元每颗,与高*熟悉后就是40元每颗。中山生态园家里的毒品是在2014年6月上旬从丁*处购买的,一共用了7000元购买了40余克,每克160元。后来一个叫“刚娃”的从他在丁*处购买的冰毒里买了5克冰毒,1300元。这些冰毒他是用来贩卖还有就是自己吸食。

他的毒品都贩卖给了刘某某、陆某某、周某某、况某某、龚某某和海某某了。刘某某买过四次,第一次买的是100元,后面三次卖的200元,一共大概卖了一克左右的毒品:陆某某买过三次,三次卖的都是200元,一共卖了一克左右的毒品;周某某在买过六次,每次卖的都是150元,一共卖了两克左右的毒品;况某某买过3次,第一买的是300元,第二次买的是300元的冰毒和50元一颗的麻古,第三次买的是300元的冰毒。一共卖了两克左右的冰毒和一颗麻古;龚某某买过一次,卖的是200元,一共卖了三分(0.3)左右;海某某买过一次,卖的400元,买了一克。被告人龚*辨认出高*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上家。

(2)被告人高*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30日下午5点左右,龚*向她购买10克冰毒,后来龚*和公安民警一起去巴他和朱某某抓获了,民警在她的卧室里一共查获冰毒32.2克,麻古0.26克,都是当着她的面称的,还有朱某某和龚*在场。

她卖了三次毒品给龚*,第一次是2014年6月初,龚*打电话说要买10克冰毒,龚*到她莱茵河畔西湖湾雪绒花园的家里买了10克冰毒,龚*给了她2000元。第二次是2014年6月中旬的时候,龚*打电话说要买5克冰毒,她在家给龚*冰毒,龚*给了她1000元。第三次是2014年7月28、29号的时候,龚*打电话说要买10克冰毒,她在家给龚*冰毒,龚*给了她2000元。高*辨认出向其购买毒品的被告人龚*;

4.提取笔录,被告人龚*、高*电话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分别对龚*、高*手机信息依法进行了提取,证实了二被告人电话联系情况

5.视听资料、搜查及称量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高*、龚*住处查获高*、龚*毒品冰毒及称量的情况。

6.鉴定意见

(1)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化)字(2014)256号理化检验意见,证实2014年7月30日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南岸七星小区龚*出租房内查获红色片状物0.62克,白色晶状体8.5克。分别从上述检材中抽取样本送检,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化)字(2014)257号理化检验意见,证实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莱茵河畔小区高*租住的房间床头柜紫色心型铁盒内查获白色晶体状物0.71克,红色片状物0.26克。从床头柜提包内查获白色晶体物9.48克,从衣柜铁盒内查获白色晶体物17.29克,从衣柜玻璃瓶内查获白色晶体物5.43克。分别从上述检材中抽取样本送检,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化)字(2014)333号理化检验意见,证实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于2014年8月1日在龚*位于翠屏**态园家中寝室内查获白色晶体状物9包,净重44克。分别从上述检材中抽取样本送检,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7.宜宾市公安局尿样检测报告,证实龚*、赖某某、陆某某、刘某某、薛某某、龚某某、况某某、袁某某、周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经检测尿样均呈阳性。

8.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吸毒人员赖某某、龚某某、况某某、袁某某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对吸毒人员薛某某、刘某某、陆某某进行行政拘留处罚。

9.人口户籍信息,证实龚*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且带领公安民警抓捕同案犯,属立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龚*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龚**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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