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与被告张*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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