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广元驰**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元市**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50元,减半收取27775元,由原告广元**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