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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煤矿与王**社会保险待遇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旺苍**煤矿因与王**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旺苍**煤矿于2015年8月24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旺苍县二坪山煤矿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旺苍县二坪山煤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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