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王**、第三人广元市**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2050.00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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