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邹*诉被告路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邹*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对被告路凤鸣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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