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北川羌族**村民委员会、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对被告北川羌族**村民委员会、张**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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