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北川羌族**村民委员会、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北川羌族**村民委员会、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对被告北川羌族**村民委员会、张**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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