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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等与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原告人何某某、赵**、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及其诉讼代理人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凤溪乡方向往鼎山镇方向行驶至巴中市巴州区鼎山镇八角村卫生站门前路段时,撞上行人赵**,造成赵**受伤的交通事故。赵**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死者赵**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龙*、黄*、赵**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CT报告,视频资料,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吴*、何某某诉称: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鼎山镇八角村卫生站门外道路时,将行人赵**撞上,致赵**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丝毫没有悔罪的表现,还蛮横的称赵**的死亡系自身疾病造成的,且至今分文未赔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追究被告人郑某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2、由被告人郑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7895元/年×14年=110530元、丧葬费37924元/年÷2=1896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127元/年×14年÷2=42889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207381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辩称:我没有撞上赵**,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无号牌新陵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由巴中市巴州区凤溪乡往巴中市巴州区鼎山镇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巴中市巴州区鼎山镇八角丘村卫生站门外道路时,撞上行人赵**(出生于1948年11月9日),造成赵**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赵**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30分许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死者赵**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育有四个子女,长女赵**、次女赵**(本案死者)、三女赵**、幺女赵**。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郑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证实,公安机关立案及对被告人郑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为巴中市巴州区鼎山镇八角丘村卫生站外道路;还证实,肇事新陵摩托车前大灯有明显破损。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郑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4、证人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下午,我妈感冒了我陪她到八角丘村卫生站弄药。13时许,我突然听到呯的一声,就急忙从卫生站里面跑了出去。我跑到外面的时候,看见赵*甲面部朝上一动不动的倒在地上。当时赵*甲的左脚裤脚还卡在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的轮子里面,还是我帮忙取出来的。三轮车停在赵*甲的面前,三轮车司机站在车旁边的。赵*甲的儿媳妇黄*喊她的名字,她也没反应。可能是三轮车司机开得比较快,我看见三轮车司机额头也在流血。随后两、三分钟左右,赵*甲的儿子赵*乙就赶过来了,并打了120。十几分钟后救护车就到了,我和救护车司机就把赵*甲抬上了救护车……。

5、证人黄*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中午,我妈(赵**)到卫生站来叫我和赵**回去吃饭,并在卫生站坐了一会就先走了。她走后大概过了一分钟左右,就听到外面一声响,我和龙*他们就跑出来,并看见我妈倒在公路边上,一个老汉(郑某某)骑了一辆摩托车停在路边上的。那个老汉还在说“天呐,我咋把你撞上了”。我当时也就急了说“你是怎么开车的”。当时那个老汉脸上也在流血……过了一、两分钟赵**就回来了,说伤得很严重,就打了120……。

6、证人赵**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我听见卫生站门口很响的一声,就立即跑出去看。看见我妈赵**躺在地上,我妈不远的地方停着一辆三轮摩托车,车旁边站着一个老人(郑某某)额头在流血。三轮车的前大灯位置被撞坏了。当时郑某某还说那个老太婆(指赵**)站在那里咋不动,刹不住才被撞了。然后,我和郑某某一起把我妈赵**送到了医院……。

7、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巴州)公(物)鉴(尸检)字(2015)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赵**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8、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郑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经验不足,且驾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9、协议。证实:事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赵**之亲属赵*乙于2015年2月1日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10、被告人郑某某及被害人赵**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11、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到案的事实经过情况。

12、巴中市巴**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害人赵**的亲属组成及身份情况。

1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31日下午两点钟左右,我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三轮摩托车从鼎山镇钟林村回龙头村。在经过鼎山镇八角丘村卫生站的时候,因为是上坡,加之家里没人急着回去,我就开得比较快,档位挂的是四档。我看见一个老太婆要走不走的样子,就不知道该怎么躲避,就踩了急刹车,还没停住的时候,就撞上了那个老太婆。那个老太婆一下子就坐在了地上,然后倒了下去,头部着了地。我的右侧额头碰到了驾驶室也在流血。这时从对面门市部出来一个女的,后来我才知道是伤者媳妇……后来卫生站的人出来了,老太婆的儿子也过来了。老太婆的儿子是医生,他说这个情况比较恼火(即严重的意思),让我一起把受伤的老太婆送往巴**民医院,并报了警……医院给老太婆做了检查后,告诉我们老太婆没救了。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理中,被告人郑某某辩解没有撞上赵**,与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人何某某、赵**、吴*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撞上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赵**经抢救无效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除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对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赵**、吴*的经济损失,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原告人何某某、赵**、吴*的举证,其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确定为:赔偿死亡赔偿金7895元/年×14年=110530元、丧葬费37924元/年÷2=1896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127元/年×5年÷4人=7658.75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37650.75元。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赵**、吴*的损失:死亡赔偿金110530元、丧葬费1896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658.75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37650.75元,由被告人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30日内予以赔偿。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赵**、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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