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珙县泰**任公司与被告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珙县泰**任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珙县泰**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珙县泰**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珙县泰**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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