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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鸿**限公司与宝兴县**限责任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兴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15)宝兴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鸿**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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