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与中国人**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维持了乐山**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中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第一项,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山市分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余**赔偿款1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7月2日自动履行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已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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