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江西**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请执行人刘**依据(2014)德民三终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西东**限公司给付购买砂石材料的欠款132593元及利息和垫付的诉讼费1475元。执行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江西东**限公司在指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东**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2015年7月2日,本院作出(2015)中江法执字第282号执行裁定书,分别对被执行人江西东**限公司在赣**行广场支行、中国**州支行的存款650000元予以冻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江西东**限公司在赣**行广场支行的账号为×××上的存款567985元扣划至中**政局在中国**支行的×××的账号上;

二、解除在扣划被执行人**团有限公司在赣**行广场支行的账号×××上的存款567985元后,剩余款的82015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东**限公司在中国建设**州金锋支行的账号×××上的存款6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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