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温**、温建会、温**、温建勇与庄**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温**、温建会、温**、温**与被上诉人庄**、西昌市西郊乡张家屯村第三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4)西昌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朱**担任记录。上诉人邹**、温**、温**及邹**、温**、温建会、温**、温**之委托代理人邢志江,被上诉人庄**之委托代理人罗**,西昌市西郊乡张家屯村第三村民小组之委托代理人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4)西昌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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