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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明**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都总府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明**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都总府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明**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明**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都总府支行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明**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都总府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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