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2014)南溪罗*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宜宾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车间内的50T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一台和20T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一台。本次扣押期间为2年,扣押期间,由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妥善看管,不得擅自处理,不得设定权利负担。
扣押期间届满,如需续行扣押,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间届满之日前1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