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赵**诉被告四川西部鞋都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赵**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赵**、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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