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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赵**与四川西部鞋都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赵**诉被告四川西部鞋都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赵**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赵**、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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