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王*、孙**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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