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诉被告姜**、谢**、第三人绵阳凯**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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