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花市分行与四川**有限公司、四川国**有限公司、四川国**限公司、眉山**限公司、荆**、潘**、向春模、苗*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威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国**有限公司、四川国**限公司、眉山**限公司、荆**、潘**、向春模、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花市分行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相应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花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四川**有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攀国用(2009)第07281号、攀国用(2011)第00038、00039、00040、00041、00042、00043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未经本院许可,被查封财产不得转让、过户、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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