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有限公司、四川川中**有限公司、四川国**限公司、眉山**限公司、苗*、向春模、潘**、荆**、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花市分行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相应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花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四川川中**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中**限公司5000000元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从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3月28日)。期间未经本院许可,该项股权不得转让、过户、抵押、质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