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邛崃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成都**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邛崃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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