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责任公司、汤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攀枝花**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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