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四汇建设集团、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43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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