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被告四汇建设集团、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四汇建设集团、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43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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