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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申请执行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20725.00元,违约金83335.66元,代垫诉讼费8080.00元,共计412140.66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1、本案被执行人王**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违约金等债务共计412140.66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收取债款中的250000.00元,余款部分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王**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付清。2、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按照280000.00元收取。3、本案征收执行费3500.00元,由被执行人王**承担(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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