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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4年4月11日被告刘**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014年5月2日又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各一张,同时双方约定按照月息4%支付原告利息,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还款及支付利息未果。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及利息129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陈**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2014年4月被告刘**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案外人杨**借款300000元,并由杨**将300000元转入刘**账户,2014年5月2日原告又借给被告刘**现金150000元,被告刘**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各一张,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4%。其中被告刘**向原告出具的300000元借条中载明“归还时间1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0000元的借款利息两个月,后被告刘**未再向原告支付利息及归还借款本金,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举出的借条二张、转款凭证一张、二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法偿,本案被告刘**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二张,原告举出了转款凭证及借条予以证明,被告刘**向原告借款4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应该承担偿还责任。因二被告系夫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本院确定借款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刘**借款本金450000元,并向原告刘**支付资金利息(其中3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15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5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支付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5元,由被告刘**、陈**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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