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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阳江**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于国田、阳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对被告于国田、阳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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