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于国田、阳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对被告于国田、阳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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