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与雷**、黄**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查封了登记在雷**、黄**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百禄路582号2幢1单元2楼的营业用房(权证号:202974)外,未查到被执行人雷**、黄**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因上述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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