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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四川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6.5元,由原告严*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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