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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范**、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被告范**、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万理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范**因经营需要经人介绍要求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被告范**300000元,被告范**于2014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从2015年3月5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范**、李**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0日被告范**因经营所需经见证人许**介绍向原告借款,经原告同意后,被告范**当即给原告出具300000元借条一张,后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通过交通**支行转款200000元到被告范**银行卡上,当日原告又通过兴业**支行转款92500元到被告范**银行卡上,同时支付给被告范**现金75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催收无果,故原告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举出的借条原件一张、银行转款回单复印件二份、二被告的结婚申请登记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该清偿。本案被告范**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范**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范**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应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应该承担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承担借款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范**、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郑*借款300000元,并从2015年3月5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范**、李**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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