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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四川石**限公司与四川利**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四川石**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利**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前由简**民法院作出(2015)简阳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四川石**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四川石**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被上诉人四川利**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强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简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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