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华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全**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华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全**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华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四川华一**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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