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华**有限公司四与陶**、陶**、成都**限公司债务人异议执行监督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川省分公司(简称华融四川分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限公司(简称晶**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吴*于2015年11月2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新都执保字第248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晶**司位于郫县广场北路二段“维吉尼亚”项目房产进行了查封(包括案外人吴*所提异议房屋)。之后,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1471-1号执行裁定对上述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2015)成执字第1471-1号执行裁定对上述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系轮候查封,该措施尚未发生查封之法律效力。案外人吴*所提异议不符合案外人异议的受理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吴*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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