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陶**申请执行李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的(2012)资民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款义务286000元,执行费4236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尚有286000元未执行,未缴纳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恢字第6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