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申请执行李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陶**申请执行李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的(2012)资民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款义务286000元,执行费4236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尚有286000元未执行,未缴纳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恢字第6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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