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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1年1月7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王*甲、王*乙随被告生活。原告分别支付王*甲、王*乙抚养费200元。之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王*甲、王*乙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的生活、学习。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王*甲、王*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王某甲、王**一直随被告生活。在被告的抚养和精心照顾下,两个孩子的生活、学习都很好。相反,原告在外从事理发业,连店面都是租用的,其没有固定的职业和住所,两个孩子随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被告不同意改变两个孩子的抚养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王*某因感情破裂于2011年1月7日经本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婚生女王*甲(2004年12月11日出生)、王*乙(2006年5月12日出生)随王*某生活,李**分别支付王*甲、王*乙抚养费200元。李**与王*某离婚后,婚生女王*甲、王*乙随王*某生活至今。在此期间王*某尽到了抚养和照顾婚生女王*甲、王*乙的义务,李**也履行了双方离婚时抚养子女的约定。目前,李**从事个体理发业,王*某从事个体运输业,双方均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庭审中,李**坚持变更婚生女王*甲、王*乙的抚养关系随其生活,王*某不同意。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达成协议。

另,本院在征求王**、王**的意见时,王**、王**均表示愿意随王*某一起生活。

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1)蒲江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询问笔录、照片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王*甲、王**一直随被告生活,被告尽到了抚养和照顾婚生女王*甲、王**的义务。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孩子也有自己的思想和意愿。现王*甲、王**系在校小学学生,其姐妹俩均明确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从原、被告目前各自的条件和抚养能力看,双方均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和能力。但是,王*甲、王**随原告生活,会改变姐妹俩的生活习惯、影响其生活、学习,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之规定,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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