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申请执行潘*、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安县人民法院(2012)安*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潘*、余**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外出打工,地址不详,财产近期内难以变现。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县人民法院(2012)安*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能力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